会府办发〔2024〕2号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昌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经研究,现将《会昌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会昌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20〕1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5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县装配式建筑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2024年起,全县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开工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5%,至2025年达到50%(其中,每年新开工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建筑项目和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全县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须按100%面积占比实施装配式建筑;其他项目严格执行年度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要求。全县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单体装配率不低于30%,装配率计算执行《江西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36-064-2021)。
二、推进重点
(一)全县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计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分期项目按整体计算)的国有投资或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等项目按100%计容建筑面积占比实施装配式建筑,其中国家机关、学校、博物馆等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
(二)计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社会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商品房开发项目、工业建筑项目(分期项目按整体计算)必须严格执行年度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要求。
(三)结合乡村振兴,文化产业发展等工作,提高钢结构(轻钢)、现代木结构建筑在美丽乡村建设、示范乡镇建设、旅游民宿、安置房等低层住宅建设中的应用。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项目源头管控。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过程中,原则上要体现装配式建筑指标要求;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费用纳入投资概(估)算。〔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要围绕年度目标任务,科学制定年度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库。〔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二)坚持规划设计引领。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年度目标任务,将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装配率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中,规划条件一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中;在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阶段,要审核方案文本装配式建筑专篇,图纸应标识装配式建筑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及单体装配率。在方案审查时,邀请住建部门参与评审,并将意见纳入评审意见。在规划两证、施工许可办理阶段,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建设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楼栋和单体装配率等指标。〔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
(三)推广适宜装配式建筑技术。推广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要求的预制部品部件,推广节能及新能源利用、智能化等成套技术。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含隔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叠合楼板、预制阳台板等成熟技术,鼓励推行全装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发改委、科工局〕积极引导特色小镇、旅游民宿、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等项目推广采用轻钢结构等装配式建造方式。〔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县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计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分期项目按整体计算)的国有投资或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办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及工业厂房和市政桥梁等要按100%计容建筑面积占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进行建设。〔责任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县科创集团、发展集团、振兴集团〕
(五)推动产业发展壮大。结合国家、省、市、县“十四五”产业规划,引进1家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培育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龙头企业。鼓励本地的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墙材生产等企业向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大力发展与装配式建筑配套的绿色建材,促进产业链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科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规范装配式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对国有投资或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住建部门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认定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建筑工程,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装配式建筑可以适当提高设计收费,但不得超过国家设计收费标准上限。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鼓励设计、生产、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总承包。〔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住建局、行政审批局、财政局(国资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完善装配式建筑监管制度。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主要包括构件设计、材料采购、构件制作运输与堆放、现场施工安装四个阶段,要加强部品部件等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质量监督抽查。要加强施工过程管控,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建设、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等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现场专项检查,重点把控构件进场验收、部品吊装、节点连接灌浆、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和工序的质量,确保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达标。〔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项目建设单位〕
四、扶持政策
(一)加强土地保障。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部品部件生产等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项目用地可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对采用招拍挂出让土地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调整为20%,土地价款可约定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缴纳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其余部分在6个月内全面缴清)。〔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土地出让时未明确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下同)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装配式工程建设项目计算报建费时,外挂式预制外墙板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对成功申报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新开工建设采用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30%或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35%以上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由县财政按5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税务局〕对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施工企业,其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后作为缴纳基数减半计取收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四)加强信贷支持。在符合赣州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条件下购买装配式商品房的,由住建部门提供装配式建筑确认函,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给予积极支持,在不超过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的情况下,使用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会昌分中心、县住建局〕
(五)加大行业扶持力度。装配式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到正负零的,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但装配式商品房楼栋必须首批开工、首批建设。降低装配式商品房预售楼栋资金监管比例,由原来的25%降至15%,可采取50%的银行保函方式抵充现金监管。对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本县建筑企业承建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获得国家“鲁班奖”、省“杜鹃花奖”、省级优良工程奖、市级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财政局〕
(六)保障运输通畅。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交管大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科工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文广旅局、税务局、工业园管委会等部门为成员的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住建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全县装配式建筑发展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为我县装配式建筑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宣传引导,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新媒体平台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绿色低碳”“安全高效”“质量可靠”等方面的宣传和科普力度,大力实施装配式建筑是实现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双碳”目标的有效途径,并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会、专题报道等形式,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创新工作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各部门要围绕打造“三地一城”、建设独好会昌和加快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聚焦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痛点”“难点”问题,简政放权,主动靠前、热忱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监督检查,强化考核。加强监管和服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划分各负其责,加强对推进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服务,定期组织督查考核,将扶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列入对有关单位考核内容,加强监管和服务,确保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有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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