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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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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加强野生动物及名录管理

“三有”野生动物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名录,应当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名录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亦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进行及时调整。同时完善各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急救助措施,强化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

亮点二:加强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监管

出售、利用“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亮点三:加强外来物种日常防控

引进外来野生物种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进入野外环境后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亮点四:增设公益诉讼制度

对违反本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亮点五:相关法律衔接更详尽

第十六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检疫和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防治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科学评估论证,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第三十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等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亮点六:全链条惩处食用野生动物

第三十一条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亮明了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底线,从全流程、全链路上细化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要求,从生产端与消费端双向约束消费野生动物的行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非法出售、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亮点七:加强野生动物救助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压实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责任,除收容救护之外,政府还应尽指导社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义务,发挥统筹规划的综合性引领作用。

亮点八:完善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

第十二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健全了栖息地保护制度,拓展了对“自然保护地”的定义范畴,扩大了野生动物受保护区域面积,强调了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亮点九:分级分类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第十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制定并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对本条规定的名录,应当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增了每五年对于名录进行科学论证评估调整的规定,使得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更加科学合理。新法的修改也表明了国家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更加重视,回应了人民群众“如何判断是否是野生动物”这一难题。

亮点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四条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积极回应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内在要求。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在原先保护野生动物、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上,新增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表述;总则第四条野生动物保护原则中,在原先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鼓励开展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新增了“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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