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一:加强野生动物及名录管理
亮点二:加强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监管
出售、利用“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亮点三:加强外来物种日常防控
引进外来野生物种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进入野外环境后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亮点四:增设公益诉讼制度
对违反本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亮点五:相关法律衔接更详尽
亮点六:全链条惩处食用野生动物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亮明了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底线,从全流程、全链路上细化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要求,从生产端与消费端双向约束消费野生动物的行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非法出售、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亮点七:加强野生动物救助能力建设
亮点八:完善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
亮点九:分级分类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亮点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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