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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州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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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做好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根据自身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行政机关在本机关内或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政务公开专区,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服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用互联网、信函、当面申请等形式进行。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14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三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行政机关应当采用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以及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答复文书。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不得以到付方式寄递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的,以交邮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十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十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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