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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州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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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赣州市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发布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对拟公开我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建立健全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公开责任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政府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政府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我镇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本镇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 对我镇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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