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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州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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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公文,应当认定为主动公开信息。主动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至二十六条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条例》规定的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公文,可以认定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至四十五条执行。

(三)不予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公文,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公文,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公文,应当认定为不予公开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公文(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可以认定为不予公开信息;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政府公文,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公文(包括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可以认定为不予公开信息。

第五条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业务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党政办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党政办负责人审核,并由保密负责机构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多个业务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业务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部门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六条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政务公开负责机构,在政府网站等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七条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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