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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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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强制)
1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查封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行政强制 1.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2.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该权力,应当向设区市市场监管局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2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查封与涉嫌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行政强制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扣押与涉嫌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3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及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查封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及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及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4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取的封存、查封、扣押措施 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实施封存;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予以封存 行政强制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予以查封、扣押,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予以扣押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予以查封、扣押,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予以查封 行政强制
5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取的查封、扣押措施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 行政强制
6 查封、扣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物品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行政强制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行政强制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行政强制
7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查封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行政强制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扣押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行政强制
8 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特种设备实施的查封、扣押 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特种设备实施的查封 行政强制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特种设备实施的扣押
9 查封、扣押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查封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行政强制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扣押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行政强制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10 对涉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及专门用于生产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对涉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及专门用于生产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 行政强制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对涉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及专门用于生产的设备、工具予以扣押 行政强制
11 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 对制造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予以封存 行政强制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对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予以封存 行政强制
12 查封、扣押涉案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和工具设备等 行政强制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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