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庄埠加油站液位仪、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未投用案行政处罚
所属行业 | 年度 | 立案查处事项 | 缴交罚款数(万元) |
危化 | 2022年 | 会昌县庄埠加油站液位仪、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未投用案 | 2022年5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会昌县庄埠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加油站液位仪、气体泄漏检测仪未投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第三款的规定,对该站处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加油站在规定的时间内已向指定银行账户缴纳了壹万伍仟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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