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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普通高中招生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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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与去年招生政策基本保持一致,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坚持属地招生。所有公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实行属地招生,地处县域(含县级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城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高校附属中学和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合理确定招生范围。严禁公民办普通高中跨设区市招生。

二是实行公民同招。所有公民办普通高中都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批次和方式同步招生。对没有普通高中学校或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地区,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配辖区内学位资源,合理安排跨县区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和相关方案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是实行均衡招生。各地要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确保分配比例不低于70%,并向薄弱初中倾斜,做到均衡生招生指标到校,引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原则上不跨区域分配均衡生招生指标。

四是规范自主招生。允许各设区市选择部分具备特色办学基础的学校,分配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国家、省、设区市确定的普通高中特色学校可适当放宽),制定具体招生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招生。体育、艺术、小语种类型以及经省教育厅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在设区市范围内招生,其他类型按照属地招生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招生。海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按省教育厅文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教育部批准具有高校保送生资格的学校外,所有公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得招收直升生,确需招收直升生须经省教育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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