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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可以享受哪些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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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分为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住院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

1.普通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其中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费用支付比例为65%。

2.门诊慢特病待遇:参保人员患有门诊慢性病或特殊特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在具有认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备案登记后,可享受门诊特慢特病待遇,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70%。疫情期间,医保支持医疗机构根据病情开具长处方,减少病人来回奔波。比如,可以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将平时最长2个月的用药量延长至3个月。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但尚未确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需要采取药物控制的参保患者,纳入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规定的政策保障对象范围;此类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降血压或降血压的药品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高血压累计最高报销400元,糖尿病累计最高报销500元。

3.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各统筹区根据医院级别和分级诊疗要求按规定支付待遇。如本地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除起付线后的90%,本地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除起付线后的80%,本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除起付线后的60%。

4.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基础上,需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给予进一步保障。

5.医疗救助: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受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分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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