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水利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我局对所属单位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局执法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水政执法稽查大队负责实施。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案卷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全面或专项的执法检查;
(三)根据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的举报,控告和申诉进行检查;
(四)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五)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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