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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自然资源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会自然资罚字〔202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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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会昌县庄埠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胡恩伟

会昌县庄埠庄埠村

我局202298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10年开始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庄埠乡庄埠村土地建设加油站,经第三方实地测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944.58㎡(其他草地)。经核对现状图、总规图,你单位占用944.58土地,符合庄埠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会昌县庄埠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现场勘测笔录及附件;

3.违法当事人会昌县庄埠加油站经营者胡恩伟询问笔录;

4.受委托测绘单位江西应职院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对会昌县庄埠加油站占用庄埠乡庄埠村土地建设进行勘测出具的《会昌县庄埠加油站勘测定界图测绘报告》;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

我局已于2022926日依法单位进行了告知,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及听告字〔20221-26号)单位在签收《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时,签字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退还非法占用944.58的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单位应当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期不办理,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会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内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执法机关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

人:    袁福州许庭果      

联系电话:0797—5629273(办公室)

单位地址:会昌县文武坝镇上渡街1

                              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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