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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自然资源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会自然资罚字〔2023〕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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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会昌县宏琪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金喜     

:会昌县麻州镇工业园区九州工业基地

我局于20221215日对你公司庄口镇昌赣石场建筑用安山岩矿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位置中心点坐标X:2852017.282Y:39371508.781开采建筑用安山岩矿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用安山岩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款和《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笔录;

2.授委托测绘机构赣州地源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会昌县庄口镇昌赣石场建筑用安山岩矿资源储量测量报告》;

3.违法当事人会昌县宏琪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金喜询问笔录;

4.违法采出矿产品买主瑞金市恒浩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赖逢钱询问笔录;

5.违法采出矿产品的买主江西特康矿业有限公司赖瑞华询问笔录;

6.2021年4月1日会昌县宏琪矿业有限公司与瑞金市恒沃土浩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山岩销售合同》,月对账单、发货明细单、出库单和交易的银行电子回单;

7.2021年4月1日会昌县宏琪矿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特康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山岩销售合同》,月对账单、发货明细单、出库单和交易的银行电子回单。

8.关于对会昌县宏琪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安山岩违法所得价格认定的情况说明。

我局已于20233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书》(会自然听告字〔20231-29号),你公司在签收时,当场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越界开采行为,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用安山岩矿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59165.6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9165.620%的行政罚款,计人民币11833.12合计人民币70998.7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没款缴至会昌县自然资源局财政零余额收入账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会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执法机关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

袁福州许庭果

联系电话0797—5629273

单位地址会昌县文武坝镇上渡街1

会昌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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