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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会自然资罚字〔2024〕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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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会昌县站塘棠梅湖玄武岩矿

法定投资人:卢涛     

:会昌县站塘棠梅湖

我局于20231118日对你单位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用玄武岩矿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单位20223月至1014日期间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平面范围(位置中心点坐标:X2812208.46Y39377950.78)和开采深度(位置中心点坐标:X2812222.19Y39377920.31)开采建筑用玄武岩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款和《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及附件(勘测影像、平面示意图);

2.违法当事人会昌县站塘棠梅湖玄武岩矿法定投资人卢涛询问笔录;

3.违法当事人会昌县站塘棠梅湖玄武岩矿区采矿负责人刘永斌询问笔录;

4.授委托测绘单位江西煤田地质勘察研究院出具的《会昌县站塘棠梅湖玄武岩矿区越界开采建筑用玄武岩矿资源量核查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及附件;

6.会昌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对本案越界开采玄武岩矿原矿产品在基准日时的市场价格认定出具的《关于会昌县站塘棠梅湖玄武岩矿越界开采玄武岩原矿价格认定结论书》会价认定字20243号)

我局已于202411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下达了《会昌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书》(自然资罚及听告字20241号),你单位2024115日向我局递交了自愿放弃其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并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的《放弃权利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赣国土资发〔20169 号)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决定并处罚款的细化标准,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玄武岩矿销售2652.34×25/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66308.5元;

2.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6308.520%的行政罚款,计人民币13261.7元。

综上,没收违法所得66308.5元并处行政罚款13261.7,合计人民币79570.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没款缴至会昌县自然资源局财政零余额收入账户(开户行:江西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79710126200033156。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进行处理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执法机关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

   肖正发、袁福州      

联系电话0797—5629273(办公室)

单位地址会昌县文武坝镇上渡街1

会昌县自然资源局

                             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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