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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会自然资罚字〔2024〕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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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会昌县盛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锋     

:会昌县右水乡富康路103号

我局于202431日对你单位擅自在瑞梅铁路建设项目会昌右水迳山隧道工程专属弃土场采挖建筑用花岗岩矿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单位202311月至2024119日期间擅自在瑞梅铁路建设项目会昌右水迳山隧道工程专属弃土场采挖建筑用花岗岩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及附件(勘测影像);

2.违法当事人会昌县盛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锋询问笔录;

3.违法当事人建筑用标石运输司机曾庆亮询问笔录;

4.购买建筑用标石刘龙询问笔录;

5.违法当事人花岗岩原矿(石渣)运输司机袁长春询问笔录;

6.购买花岗岩原矿(石渣)张文圣询问笔录;

7.瑞梅铁路建设项目会昌右水迳山隧道工程碎石场负责人文敏询问笔录;

8.现场勘验笔录及附件;

9.会昌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对本案擅自在瑞梅铁路建设项目会昌右水迳山隧道工程专属弃土场采挖建筑用花岗岩矿产品在基准日时的市场价格认定出具的《关于盛业建材有限公司擅自销售花岗岩原矿价格认定结论书》(会价认定字﹝2024﹞22号)。

我局已于202441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下达了《会昌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书》(自然资罚及听告字20246号),你单位2024415日向我局递交了自愿放弃其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并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的《放弃权利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依照《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赣国土资发〔20169号)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决定并处罚款的细化标准,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建筑用花岗岩原矿违法所得1490.69吨×9/=13416.21元;建筑用花岗岩标石产品违法所得120吨×36/=4320元,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7736.21元;

2.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7736.2130%的行政罚款,计人民币5320.86元。

综上,没收违法所得17736.21元并处行政罚款5320.86,合计人民币23057.0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没款缴至会昌县自然资源局财政零余额收入账户(开户行:江西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79710126200033156。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进行处理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执法机关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

  联    肖正发、袁福州      

  联系电话0797—5629273(办公室)

  单位地址会昌县文武坝镇上渡街1

会昌县自然资源局

                              20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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