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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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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农业农村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厅、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会昌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市办字〔20191号)、《中共会昌县委办公室、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昌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会办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县政府主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农业农村、粮食流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农业、粮食流通行业综合行政执法。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县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订全县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和评定工作。发布全县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全县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协调“菜篮子”工作,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县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县农业生产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参与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全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监测、报告、发布农业灾情,组织农业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全县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全县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全县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全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负责农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牵头负责农业农药化肥减量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指导全县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三)负责全县粮食流通领域行政管理,拟订全县粮食储备、流通发展规划和总量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接上级委托对中央、省级粮食进行日常管理。拟订县级应急储备粮食规模,负责政策性粮食、应急保障粮食及军粮供应与管理。拟订全县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保证储粮安全。负责县级粮食储备、流通相关环节的监督检查。

(十四)统筹推进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全县农业农村、粮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以及农业、粮食科技人才培养工作。

(十五)监督指导全县农业、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业机械、渔政和农药使用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牵头开展全县农业、粮食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县农业招商引资和开放型农业工作。承办相关农业、粮食涉外事务,负责农业利用外资工作,组织开展农业、粮食贸易促进和境内外农业、粮食交流合作,参与执行有关农业、粮食援外项目。组织开发农产品国际国内市场。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建立县、乡(镇)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考核机制,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和运营方式,完善粮食储备体系。进一步发挥政府储备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商业储备,配合形成中央、省级储备与市、县储备,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互为补充的协同发展格局。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应急管理局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有关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2.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综治、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综合性会议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干部教育培训、人事档案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农业农村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拟订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监督所属(所管)单位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及工程招投标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承担国外援贷项目的申报、引进、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县农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信贷担保的政策制定。参与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管。

组织起草农业农村、粮食流通管理的有关制度及县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

(二)农业发展股。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和投资政策与项目建议。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工作。承担全县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

组织协调全县乡村产业发展,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起草促进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监测和评定工作。指导开展全县农村创业创新工作。

编制全县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县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全县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全县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指导全县农业招商引资和开放型农业工作。

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并实施管理,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农业补贴、农业救灾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拟订农业科技教育、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发展规划。承担农业科技体制改革与创新工作,指导全县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指导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推动农科教结合和产学研协作。监督管理全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业农村、粮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县农民教育培训和农民职业培育。

(三)乡村建设股。开展农村社会事业重大问题研究,参与编制相关规划,研究制定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乡村振兴、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参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和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协调推动农村文化发展,指导全县农村精神文明和农耕文化建设。组织拟订全县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研究提出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筹集安排和管理新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的宣传工作,组织新农村建设督促检查。牵头组织改善全县农村人居环境工作。

(四)种植管理股。负责全县种植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经济作物等农产品生产,组织协调“菜篮子”工作,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组织实施种植业、农药管理、肥料管理、植物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起草全县种植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承担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种业、牧草种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起草全县农作物种业、牧草种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农作物种业、牧草种业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负责全县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承担全县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五)养殖管理股。组织实施畜牧兽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起草全县畜牧业、饲料饲草、畜禽屠宰行业、兽药和兽医器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卫生监督,组织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组织实施畜牧、饲料饲草、畜禽屠宰、动物卫生、兽药与兽医器械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管理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负责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指导全县畜牧兽医体系建设。负责动物原微生物与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兽医兽药相关实验室管理。

组织实施渔业渔政、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起草全县渔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和标准化生产,促进休闲渔业发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县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指导水产技术推广,组织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相关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组织实施畜禽种业、渔业种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起草全县畜禽种业、渔业种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畜禽种业、渔业种业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县畜禽遗传资源、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负责全县农业动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六)综合业务股。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指导全县农村可再生能源体系建设,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牵头指导秸秆综合利用。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有关工作,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指导建立追测体系。指导农业质量体系认证管理和绿色食品、有机农业发展。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

研究提出全县粮食储备总体规划。提出粮食购销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工作。拟订县级储备粮和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供应计划,管理储备粮轮换计划和政策性粮食供应。指导协调县储备粮管理,拟订全县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粮食产销对接有关工作。负责军粮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粮食统计工作。

组织编制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承担全县粮食流通和仓储设施管理,负责县级粮食储备单位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监管,承担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拟订粮食的仓储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粮食物流体系建设。负责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认定。协调粮食救灾、应急及政策性用粮的调运。参与拟订粮食流通有关地方标准、粮食地方质量标准,拟订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承担粮食信息化工作。指导全县粮食产业发展工作。

负责监督指导农业、粮食流通行业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拟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责任追究机制,组织指导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具体工作。

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起草全县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组织实施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农机跨区作业。组织实施农机试验鉴定,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组织全县农机安全监理,指导全县农机作业安全和农机监理体系建设。

(七)农经管理股。提出全县农村改革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牵头负责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提出巩固完善全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承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管理工作。

协调推进全县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会计管理以及审计监督工作。指导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和监测。指导农村社会化服务、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工作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起草全县农垦事业发展政策、规划,督促检查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农垦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全县农垦体制改革、农垦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资源开发利用。指导农垦系统开展现代农业示范建设。负责农垦信息统计。协调垦区对外关系。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行政编制18名,保留工勤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职数7名。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