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重点领域公开 > 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

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访问量:

序 号

办理行政 事项的行 政机关

行政事 项名称

行政 事项 类别

证明事 项名称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出具证 明的单 位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实 行的,说明理由及依据)

1

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行政审批局、县编委办、民政局

2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保证证明

依据同上

用人单位

3.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依据同上

设备生产单位

4.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依据同上

用人单位

2

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

行政许可

1.健康证明

《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第十二条 申请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主要设备清单、设施布局平面示意图或照片;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仅申请从事食品销售的,无须提供前款第六项的证明材料;仅申请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无须提供前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证明材料。

医院

2.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保证证明

依据同上

用人单位

3

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小作坊登记

行政许可

1.健康证明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 第七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设备设施清单、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医院

2.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保证证明

依据同上

用人单位

4

会昌县市场监管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核准登记、变更(地址)登记

行政许可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第()项 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申请人提供

5

会昌县市场监管局

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变更(地址)登记

行政许可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第()项 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申请人提供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