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5日凌晨,会昌交警接到群众报警求助,自己停放在路边的小车,疑似被其他车辆撞坏,但未见肇事车辆,请求警方查明事实、挽回损失。
接警后,会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文武坝中队民警迅速展开调查。经初查发现,事发凌晨3时44分,一辆红色小车在附近掉头时,撞击受害人停放路边的车辆,随后驾车离开。
由于肇事车未悬挂号牌,给警方核实身份带来一定难度,但民警并不气馁,持续深入调查。
4月26日,警方经“交管三张图”系统侦查发现,无牌肇事车停放于湘青中路旭日东升门口停车场。民警赶到现场,未见车主和驾驶员在场。核查得知该车前两天刚办理过户,登记车牌为赣B3**71,但电话联系车主也一直无人接听,于是将该车拖移至停车场暂扣。
经查证,事发当时驾驶员为31岁男子钟某榕,但经多次电话传唤钟某榕,其均未到案。
2025年5月20日,钟某榕随同他人前往停车场查看涉事车辆时,被办案民警识破,将其带回中队接受调查。
但在案件的后续处理中,办案民警多次传唤,钟某榕均不予配合。
2025年6月16日,警方调查获悉钟某榕可能藏身于会昌县教育大道某法务咨询店内,民警立即前往该处将钟某榕抓获归案。当天,钟某榕因再次肇事逃逸,且不积极主动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被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经查实,事发当天钟某榕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红色别克牌轿车,在会昌县城鲜水花园路段实施掉头时,车头碰撞停放于该处的一辆小型轿车车头,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钟某榕驾车逃逸。
调查显示,钟某榕曾多次无证驾驶,两次酒醉驾,三次交通肇事逃逸被处罚,曾因未赔偿受害人损失,被诉至法院裁决,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由案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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