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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永隆乡圩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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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造清洁优美的乡域环境,提升群众生活环境卫生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会昌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永隆乡实际情况,草了《永隆乡圩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现将《永隆乡圩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52224时。

联系电话:0797-5682061

联系邮箱:ylx5682061@163.com

邮寄地址:会昌县永隆乡永兴路68号(会昌县永隆乡人民政府)

                        永隆乡人民政府

                        2025515

会昌县永隆乡圩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创造清洁优美的乡域环境,提升群众生活环境卫生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会昌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永隆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费用定义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生活垃圾,是永隆乡圩镇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非家庭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

(二)费用定义

本办法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补偿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条征收原则与责任主体

(一)征收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垃圾处理费用补偿机制,实行财政补贴与收费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责任主体

在永隆乡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需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分类计征与征收标准

(一)居民类

永隆乡圩镇范围内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每户每月336元/年的标准征收

(二)非居民类

1.机关事业单位、驻乡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24元/年收取。若单位内部设有餐饮、住宿、娱乐等场所,参照行业标准另行收取。

2.一般商业店铺:如粮油、副食、五金、百货、服装、药店、诊所、电器、理发店、中介服务等,按每店每月15元180元/年收取。

3.特定行业:KTV、小饮食店、美容、养生、水果店、废品收购、车辆销售、车辆维修、车辆冲洗、建筑装潢、广告设计等行业,按每店每月30元360元/年收取。

4.酒店、宾馆、企业及其他行业:按照垃圾量与永隆乡居委会签订服务合同,按60元/吨标准收取。

5.固定摊点:按每摊每月10元收取。

第五条减免政策

1.持有民政部门有效证明的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家庭、低保对象家庭和支出型低收入贫困家庭),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2.公办福利事业单位的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如老年活动中心等),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3.残疾人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的居民家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4.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征收主体与职责

永隆乡圩镇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委托永隆乡居委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票据与账户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需使用统一的税务部门收费票据,实行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监督部门职责

乡财政、纪检等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预算与资金缴交

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乡财政部门预算负责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部门,需按将收取的费用缴入乡财政账户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施行时间与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5525日起施行,有效期限4年。

会昌县永隆乡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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