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溪乡规范圩镇农户养狗的公告
各位圩镇住户:
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卫生和居民正常生活秩序,有效遏制土狗、宠物狗扰民、伤人及疫病传播等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决定在圩镇范围内开展规范养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要求
1. 饲养制度:圩镇范围内饲养犬只(包括土狗、宠物狗等)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禁止散养。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携犬外出时须使用不超过2米的牵引绳,为大中型犬佩戴嘴套,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商店等公共场所。
2. 免疫登记:养犬人饲养犬只期间,应及时到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并定期检疫。对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应及时到动物防疫机构对其进行检疫;对确诊狂犬病的犬只,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饲养犬只期间,不得放任犬只破坏环境卫生或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清理整治
1. 集中处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养犬人自行拴养或圈养,禁止散养。15天后开始实施,并常态化开展管理。全乡圩镇范围内,重点覆盖居民区、街道、学校、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及周边区域。乡综合执法队将成立联合整治工作组,对土狗、宠物狗等未圈养拴养犬只进行集中捕捉。凡未拴养、圈养或未牵引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由工作组依法处置。捕捉后的犬只将移交至指定收容留检场所,进行健康检查、免疫和绝育处理。符合领养条件的犬只,将通过官方渠道发布领养信息,鼓励爱心人士领养。
2. 主动配合:养犬人须在公告发布15日内完成犬只圈养拴养、免疫及登记手续。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处置犬只,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养犬人自行承担。
三、监督与责任
1.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相关热线(0797-5669501)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2. 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整治行动。对妨碍执法、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警告、收容犬只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溪乡综合执法队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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