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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道路运政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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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基本案情】
事由:会昌县交警大队移交案件,2025年2月12日邹某某驾驶B**24*斯柯达牌汽车内装载3名乘客,涉嫌非法营运。
经初步调查:
一、邹某某系赣B**24*车主兼驾驶员,于2025年2月12日驾驶赣B**24*在赣州市火车站装载3名乘客送到会昌县区域,并与乘客商议每人80-85元不等的运费送到会昌县区,运费到达目的地下车时给付。
二、某某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也无法提供赣B**24*车辆《道路运输证》以及其他相关营运证明。
三、某某系二次违法,即本年度内同一当事人存在1次同类违法记录。
以上事实,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有执法现场笔录、对乘客饶某某刘某某制作询问笔录一份,某某询问笔录一份,执法现场资料等予以佐证。
【调查处理结果】
本案中当事人邹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拟处罚叁万元行政处罚。鉴于系二次违法,邹某某认错态度较好违法程度较轻,签署了《小型普通客车拒绝载客及安全驾驶承诺书》并保证今后不再拉客,为体现柔性执法,维护社会稳定,体现人性。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4项规定以及《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版)》第四章序号90,应减轻处罚,经过执法大队重大案情集体讨论后,大家表决认为邹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未经行政复议、法院审理。
【法律解析】
(一)案情分析
从判断非法运营案的前提来看,该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也未办理其他相关营运手续。从构成要件来看,一是从当事人邹某某的陈述来看,在装载的乘客对驾驶员不认识,可以认定他不是为特定的人服务,而是为社会公众服务;二是邹某某驾驶B**24*车辆运载3名乘客到送到会昌县区域,运输行为已经发生;三是与乘客商议每人80-85元不等的运费送到会昌县区,运费到达目的地下车时给付,明显具有有偿性质。综上所述,该案符合非法营运案的前提条件和构成要件,在定性上是准确的。
(二)法律适用
本案在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处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版)》第四章序号90作出壹万元行政处罚准确。
(三)示范点
本案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过程合法,不存在程序违法或不规范的问题,真正做到案件办理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
【典型意义】
未取得营运许可资质而非法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经营活动的车辆,俗称“黑车”。“黑车”破坏了正常的营运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黑车”驾驶人未经客运服务培训,不遵守服务规范,乘客财物遗失后难以追回,权益得不到保障。会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此类非法营运行为严厉打击。同时,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为保障自身安全,不要乘坐“黑车”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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