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水利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会昌县水利局

办公地址:会昌县红旗大道13号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97-5630706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县水利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内容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七类: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会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uichang.gov.cn/)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予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或到县政府指定的场所(会昌县水利局办公室:会昌县红旗大道13号会昌县水利局二楼)进行查阅【联系电话:0797-5630706】。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会昌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县政府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县水利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县水利局依法受理向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县水利局办公室。

)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会昌县水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会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http://www.huichang.gov.cn/hcxxxgk/hc1343/ysqgk.shtml)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县水利局指定的信息公开受理点(县水利局:会昌县红旗大道13号)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3.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会昌县水利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地址:会昌县红旗大道13号

联系电话:0797-5630706

邮编:342600

4.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会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http://www.huichang.gov.cn/hcxxxgk/hc1343/ysqgk.shtml),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hcsljwjs@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处理程序与时限

1.县水利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县水利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县水利局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及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期限7天,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7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县水利局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县政府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县政府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县水利局办公室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县政府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县政府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水利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政府监察部门或上一级政府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水利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会昌县水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