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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城区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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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接收管养,明确城市主管部门、管养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管养单位的权利义务,加强新建工程与管养工作的有机衔接,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赣州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会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市规划区内(除九州工业基地外)市政设施移交、管养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污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市政桥梁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

市政设施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桥梁、隧道、高架路桥、人行天桥等及其附属市政设施;

(二)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雨、污水的管涵;

(三)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公共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四)环卫设施,是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废弃物影响范围的公厕、中转站、垃圾终端处理厂、果皮箱、垃圾箱等建(构)筑物或者容器导向牌;

(五)园林绿化设施,是指城市道路绿化和广场游园绿化设施,包括行道树、道路附属绿地、广场游园、公园绿地,以及道路、广场公园的庭廊、座椅、假山、护栏栈道、水体、水沟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和养护的指导,协调和解决市政设施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局按照规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市政设施移交、管养实施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水利、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组织移交。

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移交、管养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移交协调指导机制,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的项目规划、工程设计过程中,要相互征求意见,并监督项目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验收等工程建设环节征求管理和养护单位的意见。要求试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实施关键设备安装、调试阶段,邀请管理和养护单位一同参与,并制定试运行方案、共同参与试运行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在涉及市政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中按市政工程设计规范要求严格落实。

第七条市政设施按职责范围确定养护单位,职责范围无法确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代养护单位,直至确定养护单位。

第三章移交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移交条件。申请移交市政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三)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并经竣工验收备案;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七)依法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移交内容。具备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由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向县城市管理局提交市政设施移交申请书。申请书由县城市管理局制定统一格式。建设单位在提交申请书时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基础资料。

申请书市政设计基础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名称、立项编号;

(二)工程概算;

(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四)地质勘探报告(电子版)、竣工图(电子版)、管道内视资料(CCTV影像资料)

(五)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清单,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

市政设施分标段施工的,已完工的标段具备移交条件的可以先行移交环卫保洁内容,移交环卫保洁内容需按县城市管理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最后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本条规定申请移交剩余设施。

由多种设施组成的雨水、污水管网、流域性泵站及地下管线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申请移交。

园林绿化设施养护期满后(具体养护时间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一周年以上)经复验合格的,方可申请移交。

符合前款条件的,县城市管理局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养护单位了解熟悉市政设施移交的基本内容,做好接收准备工作。

第十条县城市管理局自出具移交受理通知书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单位、养护单位进行移交验收。

第十一条移交验收时,养护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依据验收标准对市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核查书,并经县城市管理局确认。

第十二条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的,由县城市管理局、建设单位、养护单位确认,出具整改意见书,标明整改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通知县城市管理局以及相关单位。

县城市管理局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在接到整改完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确认。

第十三条市政设施现场核查无问题或者已经整改确认的,养护单位应当接收。养护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市政设施移交文件;县城市管理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移交文件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管养经费

第十四条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县城市管理局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后,若产生增加日常养护费用的项目,由县城市管理局行文请示县人民政府,待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根据批示安排经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收的市政设施范围和养护单位,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市政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市政设施移交后仍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养护单位应当三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修,县城市管理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

第十七条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移交的,由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会同县城市管理局办理移交手续。

不属于系统性设施和园林绿化设施的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做出质量鉴定,达到要求的,方可申请移交。

第十八条市政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在交付前,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由建设单位负责。对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逾期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或建设内容不符合移交标准又拒不整改的,按照《赣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管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市政设施交付使用的;

(二)未及时申请移交或者进行问题整改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设施拒绝接管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移交的;

(五)未按照规定配合移交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县各乡(镇)可自行参考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移交严格遵照《赣州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赣市城管字〔2023〕3号)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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