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会昌县统计局的部门信息,提高统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会昌县统计局是会昌县统计局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会昌县统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会昌县月亮湾新区行政中心504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97-5622645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县政府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内容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七类: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4.法规文件。包括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信息;

5.工作动态。包括本机关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公示公告等最新动态

4.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年度报告。统计局年度工作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

7.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会昌县统计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三)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目录编排体系:会昌县统计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提供主题分类查询功能;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索取号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责任部门、分类、公开内容、生成日期、详细信息等项目内容。

1.索引号: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2.文件编号: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3.分类:根据目录分类由系统自动生成。

4.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5.公开时限:分为常年公开和限时公开。

6.公开范围:信息面向的主体,一般为选择面向全社会

7.责任部门:信息的发布部门。

8.标题:发布的信息标题。

9.访问量:信息的点击量。

10.正文:信息全文;包含附件。

具体参见县统计局编制的《会昌县统计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网站(http://www.huichang.gov.cn/)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会昌县统计局办公室进行查阅;开放时间:每日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97-5622645。

(四)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会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uichang.gov.cn/)统一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新闻发布等方式予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信息上查阅,(县统计局:会昌县月亮湾新区行政中心5楼504室)进行查阅【联系电话:0797-5622645】,或到会昌县月亮湾新区天民路4号(商会大厦)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政务公开专区查阅(联系电话:0797—5623563)。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会昌县统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部门信息。县统计局在公开部门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县统计局依申请公开部门信息时,根据现有部门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部门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凡涉及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称政府信息,县统计局办公室不予受理,由统计局办公室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县统计局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牵头制作机关;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县统计局办公室负责公开由县政府、县统计局办公室制作的会昌县人民政府、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或由会昌县统计局办公室保存的信息。

县统计局办公室负责公开本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如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信息由县发改委制作或保存,国有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由县自然资源局制作或保存,申请人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县统计局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县政府、县统计局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县统计局办公室。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会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http://www.huichang.gov.cn/hcxxxgk/hc1343/ysqgk.shtml)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县政府网站(http://www.huichang.gov.cn/)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县政府指定的信息公开受理点(县政府办:会昌县月亮湾新区行政中心大楼5楼504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3.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股。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地址:会昌县月亮湾新区行政中心大楼5楼504室

联系电话:0797-5622645邮编:342600

4.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会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http://www.huichang.gov.cn/hcxxxgk/hc1343/ysqgk.shtml),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hcxtjj5622645@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5.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县统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县统计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县统计局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及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期限7天,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7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县统计局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县统计局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县统计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县统计局办公室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县统计局办公室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县统计局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七)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县审计局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政府监察部门或上一级政府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