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利社会公众获取会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信息,规范会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工作,提升会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会昌县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会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公地址:会昌县月亮湾新区社会保障大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97-5668896
传真号码:0797-5668896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会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内容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十五类: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4.政务动态、公告公示;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就业创业相关信息;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8.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会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huichang.gov.cn/hcxxxgk/hc947/list_bms.shtml)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或到县政府指定的场所(会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昌县月亮湾新区社会保障大楼三楼307室)进行查阅【联系电话:0797-5668896】,或到会昌县月亮湾新区天民路4号(商会大厦)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政务公开专区查阅(联系电话:0797—5623563)。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会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会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受理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会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会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会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http://www.huichang.gov.cn/hcxxxgk/hc1343/ysqgk.shtml)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会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的信息公开受理点(会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会昌县月亮湾新区社会保障大楼307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会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地址:会昌县月亮湾新区社会保障大楼307室
联系电话:0797-5668896
邮编:342600
4.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会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http://www.huichang.gov.cn/hcxxxgk/hc1343/ysqgk.shtml),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hctyjrswj@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5.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会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传真号码:0797-5668896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及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期限7天,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7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政府监察部门或上一级政府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