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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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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推进政府相关会议公开,提高政府重大决策过程的社会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30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赣州市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2021〕4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公众代表包括五型政府建设监督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新闻媒体代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代表等人员。

第三条  社会公众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四条  社会公众代表的联系工作由政府办具体组织实施。政府办应当在会议之前与人大政协办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新闻媒体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衔接,及早确定落实受邀列席政府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名单,并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及材料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

第五条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会议议题,县政府办应提出会议是否公开、是否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

第六条  对已决定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的政府相关会议,可不再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

第七条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廉政会议、常务会议,原则上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名额一般定为2—5人;政府召开的其他专项工作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方面公众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名额可结合实际酌情确定。

第八条  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可以向会议承办单位了解所列席会议的相关决策事项情况,包括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享有知晓并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第九条  对社会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办应转交有关部门办理落实。有关部门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社会公众代表,并报政府办备案。

第十条  列席政府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应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中涉及的相关敏感决策事项,应注意做好决策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直(驻县)各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  本制度由会昌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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