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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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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府办发〔202315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1029

此件主动公开


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保证会昌桔柚的品质和特色,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昌桔柚,是指在原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128号公告)批准的会昌桔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会昌桔柚》标准(DB36/T1417-2021)要求种植、加工、销售的产品。

第三条 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原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128号公告)批准的会昌桔柚产地范围:江西省会昌县文武坝镇、筠门岭镇、周田镇、麻州镇、右水乡、高排乡、晓龙乡、西江镇、小密乡、庄口镇、珠兰乡、站塘乡、洞头乡、富城乡、清溪乡、永隆乡、庄埠乡、白鹅乡、中村乡共19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凡使用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会昌桔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会昌桔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审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会昌桔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成立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县农业农村局、果茶发展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文广新旅局、金融服务中心、科创中心、果业协会等部门及相关乡(镇)等成员单位组成。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会昌桔柚地标办)设在县果茶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管理统筹协调、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与会昌桔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和实施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协调解决会昌桔柚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三)负责对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查处对会昌桔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侵权行为。

(五)负责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履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强化会昌桔柚的质量安全监管和维权打假执法;开展桔柚种植技术培训,引导经营者按照绿色、有机的要求使用有机肥料和无公害农药;指导扶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其参与会昌桔柚产业发展;指导会昌桔柚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申报;

(二)县果茶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制定会昌桔柚产业发展规划,推进桔柚种植与管理;负责会昌桔柚开发、生产、产业发展及标准园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和指导桔柚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会昌桔柚品种的选育和品种展示园的建设;承担果苗生产、调剂、调运,参与苗木质量监管,加强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和信息服务;开展病虫害预测预报,指导病虫害防治,配合检验检疫;负责会昌桔柚果品市场信息的调研和发布,承担品牌宣传策划、推介和果品营销服务;负责会昌桔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申报;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和审批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建立健全会昌桔柚质量地方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指导和督促桔柚生产者严格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规范会昌桔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假冒会昌桔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违法行为;

(四)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会昌桔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会昌桔柚品牌建设工作经费;

(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发展会昌桔柚产业的宏观国土空间规划;

(六)县商务局负责支持会昌桔柚企业走出去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组织动员产销龙头企业在各大电商平台开展网络营销活动,引导有关企业在县内外大型综合批发市场销售会昌桔柚

(七)县文广新旅局负责将会昌桔柚纳入旅游商品予以推广营销,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会昌桔柚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八)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对会昌桔柚产业的金融支持;

(九)县科创中心负责支持会昌桔柚种植工艺和种植技术及精深加工研发工作,促进桔柚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十)县果业协会负责组织制订实施县桔柚产业协会会员行业规范,组织协调相关企业参加各种桔柚展示展销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在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会昌桔柚生产者,凡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县果茶发展服务中心(会昌桔柚地标办)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公告后,均可使用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加贴专用标志。

第十条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会昌桔柚生产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有严格的种植台账制度,种植生产的会昌桔柚全部来自于保护区域范围内;

(三)在保护区域范围内按照会昌桔柚地理标志产品要求规范种植,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会昌桔柚》标准(DB36/T1417-2021)质量技术要求;

(四)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相关规定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连续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且3年内各级监督抽查产品合格;

(五)无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需要使用会昌桔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应向会昌桔柚地标办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县果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保护区域的证明;

(四)有检验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以《地理标志产品会昌桔柚》地方标准为依据的产品质量合格检测报告;

(五)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样本。

第十二条   会昌桔柚地标办对从事会昌桔柚的生产者提出的使用专用标志申请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初审合格的,由县市场监管局将相关材料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确认后,经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审核,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登记、予以公告后,申请人方可使用专用标志。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会昌桔柚生产者获得注册登记后,可在其产品及包装上加贴会昌桔柚作为产品名称的专用标志,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会昌桔柚文字组成。

第十五条 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20191016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3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登记备案的公告》的规定。同时,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公告号以及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

第十六条 获批准后的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的生产者有权在其产品及包装上使用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粘贴在标签上,也可印制在包装物或标签上,但不得变形或变色。

第十七条  依法获准使用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会昌桔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在其产地范围以外的产品上使用会昌桔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 未获准使用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使用专用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监督、举报。

第十九条  销售经营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符合质量标准及标志保护范围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第五章  专用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果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职责对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会昌桔柚地标办负责建立专用标志的使用工作台账、溯源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会昌桔柚地标产品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产品、质量及专用标志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引导、鼓励会昌桔柚地标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ISO22000HACCP等认证,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产业升级。

第二十三条生产者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会昌桔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建立成品入、出库台账。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使用和伪造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专用标志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会昌桔柚地标产品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五条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其使用专用标志资格,并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经限期整改后不合格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会昌桔柚地方标准的;

(三)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四)企业终止的。

第二十六条从事会昌桔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有关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果茶发展服务中心(会昌桔柚地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121日起施行。